田州再行死刑,血债到底该不该血还?王律师带你看美国(之八)

就在昨天晚上(2019年12月5日),田纳西州处决了一名死刑犯李·豪(Lee Hall),处决方式是电椅死刑。1991年4月17日,他因活活烧死22岁的女友翠西·克罗兹尔(Traci Crozier)被判死刑,入狱至今已被关押超过了28年。

(图片来自外媒,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2010年,李·豪在狱中被诊断患有慢性闭角型青光眼,视力逐渐衰退。据他的辩护律师团说,他的失明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入监期间不能得到有效治疗而造成的。在临刑前,他的双眼已经失明。他的律师团在2018年时就开始为当事人争取免去死刑。他们认为,李·豪不但已经终生监禁,而且还双目失明,他对社会的危害变得微乎其微。如果对这样一个人还要执行死刑,那将是有违人道主义精神的。

但是,州长比尔·李(Bill Lee)没有接纳律师团的观点而准许死刑的撤销。州长明确表态说:“李·豪的案子已经连续28年被不停地仔细审阅、反复审阅、再三审阅,甚至就在昨天和今天田纳西最高法院又进行了新的审阅和判决。”他表示自己“不会干涉”法庭的决定。

李·豪生前在律师的帮助下,几乎穷尽了所有的方式来为自己上诉,希望能够改变死刑的决定。据称,他弥留之际的最后留言是:“Hope Forgiveness Love”(希望 原谅 爱)。尽管检察官办公室仍然坚持李·豪当年犯案时手段极其残忍因而是死有余辜,可是看到他的临终遗言,却也不得不让人唏嘘。

杀人到底该不该偿命?本报记者带着这个问题采访了田纳西州纳什维尔的知名华人律师Vivien Wang。王律师在田州执业多年,处理过无数刑事案件,成功为许多遭到刑事起诉的客户提供高效有益的辩护,切实保护了他们的人身财产利益。王律师对本州刑法有全面深刻的了解,以下是本报记者的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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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杀王老伯嫌凶遭保释,美国司法是否不公?

首先,王律师带我们回顾了2017年11月9日的“王老伯家门口遭枪杀”事件。来田纳西州纳什维尔探亲的华人王老伯, 在家门口倒垃圾的时候,被时年16岁的女孩梅沙·布朗(Myeisha Brown)枪杀,该案件震惊了当地的华人社区。虽然布朗以成人案犯被起诉,但是至今还没有最终的判刑结果。令人许多华人读者感到不平的是,布朗在被起诉期间竟然有保释,让案犯逍遥在社区。尽管布朗在保释期间因违反保释条例被再次收监,但是在过去两年中华人社区一直对布朗的保释难以接受。“美国司法不公!”“美国的法律没有权威性和严肃性?”等等挑战声持续不断。

王律师指出,尽管大多数人对此“愤愤不平”的道德情感可以理解,但这种愤怒的产生也多少源自于对美国刑法的不了解。各州的各级法庭都会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保释有严格的规定。嫌疑犯的年龄、心智成熟度、经济状况、过去是否有过犯罪记录、可能对社区造成危害的程度等等许多方面都必须由法官进行综合考虑权衡,方可做出是否允许保释的结论。并且,保释所要求支付的费用,也会根据所起诉的罪名、嫌犯的具体情况进行定夺。

由于受到传统文化和社会常识的影响,我们对一些性质恶劣的杀人事件会自然而然地抱有一种义愤填膺的态度,不知不觉中流露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心理。尽管这种心理当然也有其合理性,但美国的法律并不是完全按照社会成员内心的朴素的道德情感来制定的。因此,王律师强调,不管王老伯命案中的嫌凶梅沙·布朗最后将获得什么样的判决,也不管这个判决是否是“众望所归”的“一命偿一命”,我们都应该警惕用感情代替法律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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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死刑该不该废除

王律师指出,这次刚刚在田纳西州执行的死刑,正好也提供了一个让我们华人读者更好了解美国刑法和司法程序的机会。据统计,田纳西州自1916年至今,一共处决了137名死刑犯,包括这位李·豪。另外,他还是自1976年最高法院判决死刑并不违宪、打开各州执行死刑的大门后,所发生的第二例盲人处决的案例。2006年,加州用注射死刑的方式处决了76岁的盲人囚犯克莱伦·雷·艾伦(Clarence Ray Allen)。

王律师首先强调我们必须要认识到死刑制度的存废确实是一个有意义的问题。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执一词、争论不休的现象,确实反映出我们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对一个人的个体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有着更多的反思。一个积极讨论“杀人该不该偿命”、“是否存在更好的惩罚杀人者的刑罚制度”等问题的社会,往往是更开明、更民主的社会。

比如,反对者认为死刑不人道,并且万一误判,后果难以弥补。赞成者不仅多少承袭了一些血债血偿的思想,而且还往往考虑到了死刑作为一种“社会管理工具”所具有的威慑力量。如果凶手考虑到被判死刑的可能而心生恐惧,死刑制度的能因为它降低犯罪率的功能而获得辩护。还有某人可能认为,死刑判决可以成为检方商讨认罪协议的筹码,有利于高效了结案件。因此,可以说,死刑制度的存废绝非一两句话就能得出结论。

不过王律师认为死刑制度的存在还是有重要意义的。首先,对于某些手段极其残忍和伤害极其重大的罪犯来说,这可能是是TA最应有的惩罚。但是鉴于可能有的负面后果,应该以立法和司法的方式提高其使用的门槛,慎而又慎得使用。这也是美国即使仍然有某些州保留死刑处罚,但是执行数量却极少的原因。田纳西州就是如此,既保留了死刑制度,又要求所有的死刑案件都必须最终由最高法院议核。

另外,王律师还指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即中国每年执行死刑的数量属于国家机密,从来都未被公布。更多非民主国家,刑法本来就不是建立在公平原则之上的。因此,死刑的采用可能会有存在罔顾人命的可能性。

最后,王律师强调,死刑这个涉及剥夺生命、看似最不民主人道的惩罚手段,应当在国家社会层面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才能被社会大众心悦诚服地接受。也许,也只有在最为民主的国家讨论才有意义。毕竟生命只有一次!误判对于社会和大众来说可能仅仅是一个统计学上的数字,可是对于这个生命本身及其家庭来说,却是用什么都无法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