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式政党分裂:终究是一种“成人病” — 重谈胡适的“容忍与自由”

艾涤生,《田纳西新闻》及《田纳西华人世界》特约评论员——2018年10月1日生于纳什维尔。骨是对理性的追求,肉是对感性的尊重,表达的是独立的思想,幻化的是洗涤后的重生。为的,是那一束光!

导言

2018年10月8日傍晚,美国白宫为卡瓦诺举行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就职宣誓仪式,终于为这场持续数月、牵动全美各界的政治闹剧画下了最后的句点。没有硝烟的战争虽已结束,但这场战役向我们所揭示出来的现代政治文明的深远价值和人性困局,却将持续地呼唤着我们的思考

在上一篇文章《另一只眼看卡瓦诺的性侵闹剧:美国伟大的程序正义和法治精神》中,笔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本性中天然的恶,以及追求自我表达的愿望,两者在人性中并存,从而构成了一个国家必须用法律去规范人性、塑造人性的双重原因;而卡瓦诺事件中所暴露出来的政党分裂和政治斗争现象,虽然确实暴露了人性的恶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分裂,却在另一个更高的层次上成为了一颗试金石,检测出一个国家到底是一个成熟稳定、民主法治和自由平等的现代公民社会,还是一个未经近代政治思想洗涤的前现代政治体

由于上次篇幅所限,笔者未能深入论述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即:在民主的宪政体制之下生活的人民群众,如果彼此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内部矛盾,而他们所共同制定的法律又不得不依从多数人的决定而对少数人的主张加以限制,那么,所谓的民主政治是否不过是另一种隐蔽形式的暴政?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一切在政治过程中所需要的平等、宽容、自由、程序正义等原则,又有什么真正的意义呢?虽然这个问题无法通过一篇短文全部解释清楚,但笔者将试图通过以下两点纲要来作简要分析:(1)美式的政党分裂,是一种已经具有相当成熟的宪政体系的国家所独有的“成人病”,因此,一个法制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未必能确切体会美国政治的真正问题;(2)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局限,中国近来以来的不少传统士人虽然对“容忍与自由”问题十分关切,却未能对“政治宽容”和“文化宽容”的微妙差别作出严格的区分,这也使我们在把握美国社会所面临的独特问题时容易发生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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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式政党分裂:一种“成人病”

很难想象,在一个小小家庭内部都存在意见不同甚至原则冲突的情况下,类似北朝鲜这样的社会却没有党派对立。但是,我们并不能反过来说,只要一个社会有了各党各派琳琅满目的自由活动,这个社会就理所应当是一个民主社会。民主,如果缺失了法律对人民的平等保护以及人民对政府的有效监督,而仅仅是一种按照人头式选票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那么民主也就失去了它的价值。

民主的根本价值不体现在投票人数的多少,也不体现在投票结果的胜负而是体现在社会成员从表达观点到解决分歧的过程中:(1)到底行使了什么样的权利,(2)遵守了什么样的义务,以及(3)这些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什么样的权力结构和法律程序被界定的我反对同性恋,你支持同性恋,这固然是两种对立的道德立场,但是,当我们对同性恋问题的对立态度被转化到如何界定具体公民权利、制定具体社会政策的问题中去的时候,这个转化过程就触及到了一个公民在三个层次上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第一个层次是基本人权的问题。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同性恋(或者持有什么其他的非主流道德观),一个人的人身完整(integrity)、身心安全和程序正义都是他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在任何条件下,强奸、酷刑、秘密拘禁、不公正审判等都是严重侵犯一个人的基本人权的恶劣行为。这就意味着:无论你在公开的场合表达了什么样的观点,我虽然不同意你的看法,但却必须尊重你的基本人权。并且,这种彼此的相互尊重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被确立为每个公民和政府的义务

第二个层次涉及一个公民的其他重要的政治权利,以及公民实现自我发展所必要的相关经济权利。一方面,社会成员的观点不应该影响他被宪法赋予的一些重要权利,如宗教信仰自由、良心的自由、行动和表达的自由等;另一方面,这些观点也不应该影响到公民在自我发展上的经济平等权或者机会平等权。一个人在能力相当的条件下,不仅不应该因为他的种族、性别、年龄、信仰而被不公正地区别对待,而且也不应该仅仅因为他抱有某种可能与众不同的个人观点而被社会惩罚,失去了能够充分发挥自己才能和天赋的职业机会。我反对你观点的权利也应该得到相应的尊重,而且我也不会因为这种反对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然而,还有第三个更重要的层次是我们在观察美国政治时容易忽视的。我们当然首先要认识到:并非每一个人的每个特殊意见都必然与其他人的意见在法律的层面上发生冲突。例如:我认为苹果比草莓好吃,你认为草莓比苹果好吃,这种分歧显然是微不足道的。但是,任何一个特殊的文化立场或道德态度上的分歧都是可以被深化、甚至激化成社会、政治和法律层面上的冲突例如:我认为饭店老板有权拒绝服务同性恋客人,而你认为这种行为应当由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只有当我们彼此之间发生了这种性质的分歧时,我们才到了一个能够真实检验自身社会的法治水平的关口因此,笔者提出,一个现代法治社会最为独特的地方正在于以下第三个方面:

一个国家在为全社会和全国人民制定法律法规的时候,各种各样的、彼此分歧的、合理或不合理的民意都要经过一个公开讨论的环节,在一个平等开放的意见市场中被百家争鸣,在专家学者和普罗大众共同参与下被去伪存真,并最终由已被约定认可的司法和立法机关作出公共的裁定而不论是公共参与的裁定过程,还是最终颁布的裁定结果,不仅要透明到可以满足人民的知情权和验证权,还应该为反对者提供继续批判的机会和通道最终,这些民意的表达、裁决的结果、公开的批判,乃至随之而来的社会认知的改变,又都会通过层层级级的法治的河流最终万江汇海,凝聚在同一个值得所有公民热爱和捍卫的政治共同体之下。

结合之前提到的两点,笔者想强调,第三点中所强调的人民对立法过程、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等各个方面的批判权利,都是在第一和第二个层次被满足的基础上谈论的——即,没有任何条件能够轻易剥夺公民的基本人权(人身安全,公正审判),相关重要人权(良心自由,表达自由),或轻易剥夺一个人的自我发展所需要的经济资源。如果一个人因为声音不同而使自己的人格被他人或公共权力践踏、如果他的私生活和道德态度轻易地成为其职业发展机会被剥夺的理由,那么这个社会就给他个体的自由发展套上了政治和经济的双重枷锁,也因此会使他对自己的真实想法采取小心谨慎、不敢声张的回避态度。

但是,在一个开放的现代社会中,每个社会成员不会畏惧自己“因言获害”。他的思想言论和生活方式,在一般情况下,不容易使自己的基本人权和其他重要权利的理由受到其他个体或政府的侵害,反而是任何侵害自己的个体和政府机构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过来说,当法律约束之下的自我表达权利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当社会的整体机制都对那些非主流的、反传统的、甚至挑战常识的道德态度抱有一种宽容的态度,那么,在解放了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压迫的社会环境中,每个人也会对自己的立场更容易抱有一种无所畏惧、自信满满的积极态度,以至于我们常常会对有些西方社会产生“太开放、太自由、太没规矩”的印象。

可以说,一个社会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程度越深,这个社会就越是一个开放社会。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正是这样一个开放社会,它所呈现出来的内部分歧和矛盾,恰恰更加深刻而持久、更加难以调和。因此,我们必须看到这种开放社会所存在的一个独特的道德危机

在一个社会内部具有太多的深刻分歧的情况下,当这种分歧越来越被各个社会团体没有节制的情绪所主导、当每个小圈子的集体意识和独断逻辑越来越占上风、当冷静和理性的探讨风气逐渐被排挤到公共生活的边缘,这时候,无论什么样的民主决策机制、司法程序甚至立法过程——因为所有这些过程的参与者都是活生生的、充满缺陷和狂热的“人”——都会被这种非理性的情绪所败坏。因此,在本次的卡瓦诺事件中,共和党惨议员苏珊·柯林斯(Susan Collins)的一段话特别值得深思。她说:“我们必须要牢记,当激情最膨胀的时候,就是公正最危险的时候。

尽管我们也在这次的卡瓦诺事件中看到了很多品性刚正不阿的政治家们的风采,但是我们也不得不发现许多令人遗憾的事端:有些卡瓦诺的反对者在听证会现场对保安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另有民众因为共和党议员泰得·克鲁兹(Ted Cruz)对卡瓦诺的支持而将他从一家米其林餐厅轰了出来;甚至不少美国媒体竟然也跟着某些民众起哄,以共和党战胜民主党的角度来欢庆卡瓦诺的当选——看来他们已经忘记了,美国最高法院作为独立的最高司法机关是超越任何党派利益的政府机构

确实,在今天的美国政治生态圈中,我们倍感遗憾地看到这样的趋势:立法者中理性的声音不再被社会普遍接纳、公正的程序在政治斗争中沦为摧毁对手的工具、人性中霸凌弱者和支配他人的私欲假借正义之名大行其道,以至于在文明状态下不过是常识的东西——体面和尊重、聆听和宽容、思考和反省——竟都成为了难能可贵的美德和勇气当这一趋势越来越明显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担忧,民主和文明将被暴政和野蛮取代。而这种危险,才是今天的美国政治所面临的真正问题。

美国是一个长期实践政治宽容的公民社会。由于政治宽容已经深深地嵌入了这个国家的国家精神、法律制度和群众思维,每个人都在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尽己所能、最大限度地让自己的声音进入到国家的司法和立法高度,以至于许多党派、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法律所无法一一约束的方面突破了社会的道德伦理底线因此,笔者必须强调,今天的美国政治的危机,是一场涉及公民道德的、由政治宽容所导致的文化危机,而不是涉及基本人权的、由违背宪制根本所导致的政治危机。

看到美国社会存在分裂,并且看到这种分裂还以政治的形式赤裸裸地呈现出来,很多人就急急忙忙得出一个结论,认为美国社会衰败了。这是一种误判。它既没有看到美国社会的真正问题,又没有看到这个问题的产生恰恰只有在一个相对成熟和发达的现代民主社会才会产生。刚出生的婴儿是不会因为失恋而得抑郁症的——恋爱是一种高级的能力,因此只有成年人才会因为失恋而患上这种“成人病”。同样,“富贵病”再是个病,它也是个“现代文明病”。不论一个社会如何为“成人病”或“富贵病”所困扰,它都不会把回退到婴儿时期或不文明的时代当作治病的良方。

(2)

重谈“容忍与自由”:文化宽容的悖论

1959年,胡适先生写了一篇《容忍与自由》,呼吁人们意识到“容忍(tolerance)比自由更重要”,“容忍是一切自由的根本;没有容忍,就没有自由”。文章说:

“在宗教自由史上,在思想自由史上,在政治自由史上,我们都可以看见容忍是最难得,最稀有的态度。人类的习惯总是喜同而恶异的,总不喜欢和自己不同的信仰、思想、行为。这就是不容忍的根源。不容忍只是不能容忍与自己不同的新思想和新信仰。一个宗教团体总相信自己的宗教信仰是对的,是不会错的,所以它总相信那些和自己不同的宗教信仰必定是错的,必定是异端,邪教。一个政治团体总相信自己的政治主张是对的,是不会错的,所以它总相信那些和自己不同的政治见解必定是错的,必定是敌人。

一切对异端的迫害,一切对‘异己’的摧残,一切宗教自由的禁止,一切思想言论的被压迫,都由于这一点深信自己是不会错的心理。因为深信自己是不会错的,所以不能容忍任何和自己不同的思想信仰。

胡适先生的文章,即使在今天来看,仍然是振聋发聩的。欧洲大陆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终于从宗教战争的狂热中走出来,认识到了容忍的内在价值不仅仅是一种敌我之间的暂时妥协和搁置真理的权宜之计,而且是对根植于人类本性中不可否认的有限性、可错误性,以及真诚性、创造性的直视。一切基于“最后的良心的审判”而确立的自我认知,在没有欺骗和伤害他人的情况下,都不应该因为受到他人强迫而被放弃,也不应该成为一个人的基本人权和自我发展机会被剥夺的理由。这种对良心自由的保护,虽然在近现代人类历史中已经是一条被普遍接受的重要原则,但是仍然被某些专制或政教合一神权政治的国家所漠视。

当然,尽管胡适先生在文中表达了“容忍比自由更重要”的观点,我们也应该看到,如果只有孤立的容忍而没有自由的保障,则无异于为专制者制造了最为冠冕堂皇的继续其专制的理由。自由和容忍同样重要。只有在个人基本自由得到保障、并且通过法律实现容忍和自由之底线的情况下,容忍才是有积极意义的。在基本生存和思想的自由权利都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容忍就变成了犬儒。

另外,笔者还必须指出,胡适先生的文章也有他的历史局限性。正如笔者在上文所说,一个像美国这样的相对成熟的宪政国家,胡适所谈论的宽容已经在社会中长期实践。这种宽容是一种所谓的“政治的宽容”,即,任何公民的政治思想主张,只要它不是反人类反社会的,都不会使得他的基本权利(人身安全,良心自由,公正审判等)和自我发展机会(工作机会,职业发展等)受到剥夺和侵害。

但是,胡适却没有谈到另外一种所谓的“文化的宽容”,以及它可能给一个公民社会带来的内在挑战。正因为政治的宽容导致了社会成员普遍能够自由自信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大量对立的、甚至深刻冲突的观点才会被公开地呈现,并进入司法和立法的层面。例如:同性恋到底有没有婚姻权?公立学校到底应不应该讲授神创论?女性在堕胎问题上到底有没有绝对的自主权?大学教授换妻到底纯属私人娱乐还是犯了聚众淫乱罪?对于诸如此类各种各种的道德问题,每一个人的“私人意见”都希望被社会认可,被法律采纳,从而成为“公众意见”。当保守派的观点未能被社会接纳或写入法律时,保守人士自然会产生这样的忧虑:

我们的政治宽容是否创造了太多的文化宽容,从而让太多错误的道德观主导了社会、危害了下一代的成长、扭曲了传统的美德?

如果那些自由派的错误意见被写入法律,我们自身的保守派价值岂不是恰恰被对手压迫了,从而让我们自己沦为了“政治不宽容”的牺牲品吗?

难道所谓的文化宽容,归根到底,不就是放弃是非、毫无原则地向多数人妥协,从而用一种新的政治不宽容的面目出现,最终导致少数人被多数人压迫吗?

反过来说,如果被写入法律的是保守派的观点,自由派人士们也会产生性质完全相同的忧虑,从而使得两者的对抗形式从仅仅是观点不同、立场不同,而上升到了“敌我不同”。

一开始,政治宽容带来了文化宽容。但是,文化宽容在政治宽容的保护下,可能会带来某种新的政治不宽容——这种严峻的、悖论式的挑战,恐怕是胡适先生的文章所未能深入触及的。这种悖论的出现,内在于我们人类自己根深蒂固的、不可去除的热爱自由的本质——除非一个国家的法治和政体具备一种稳固而强大的内在凝聚力,从而使得每个公民心甘情愿地接受它的最高权威,甚至不惜以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来服从它的威严,否则这个国家就会因为公民之间的多元分歧而逐渐走向崩溃。

这就是为什么,越是现代的、开放的民主社会,越是需要一套健全稳定、复杂精密、程序严格、公开透明的法律体系。而这套整体的系统,如果没有健康的公民道德去支撑和滋润,就会在各个环节中出现腐坏的迹象:没有节操的党派斗争、丧失底线的人身攻击、有罪推定的语言暴力、罔顾事实的诛心之论,都在向一个国家的国民散发一种令人悲观的讯息,即:这个国家的法治,到底还有没有希望?这个国家的法律,是不是已经沦为人治的玩物?因此,今天的美国所真正面临的问题是:美国的民主法治,在越来越开放化、多元化、世俗化、自由化、后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到底还能不能守住她的立国之本?对于这个问题,相信读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当然,这种对法治的需求和智慧,是一个处在婴儿期或青春期的政治体无法体会的。如果一个社会的文化分歧不需要从基层底部开始通过法律手段公开透明、合乎程序正义地层层上升到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那么这些分歧也就通过其他方式被抹杀掉了。一个社会到底是更保守好,还是更开放好?这个问题,只有在一个成年的社会中讨论才是有意义的。一个初出襁褓的社会,既没有开放的现实,又没有讨论的必要,更谈不上危机的处理。

总结

美国是一个非常年轻的国家,从1789年华盛顿就职到今天共计才43位总统,仅仅只有两百多年短暂的历史。但是,无论是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1789年美国宪法,还是被马克思盛赞为世界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1776年《独立宣言》,都不是美国的建国之父们一夜之间突发奇想而制定出来的。古老的欧洲大陆在历数几百年的中世纪、启蒙运动和近代政治革命中孕育出一系列现代政治文明精华——宪政法治、分权自治、良心自由、尊重个体等核心价值,都深深蕴藏在美国的政治实践中,成为了美国精神不可分割的部分。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越来越开放和现代的文化走向,在这种长期的政治宽容和宪政法治的政治体制下,给美国带来了独特的社会挑战和政治挑战。可以说,这种挑战是诸多现代政治文明高度发达的国家所难以避免的内在困境,也为这些现代国家的法治实践和公民素质提出了相应的道德要求。但是,在长期的政治宽容环境下所生长出来的文化宽容,它对一个公民社会造成的另外一种意义上的“政治不宽容”的挑战,更像是一种富贵病和成人病,是许多闭关锁国、公权腐败专制的暴政国家所稀缺的“奢侈品”

最后,笔者希望呼吁,我们只有通过对上述两种不同层次的宽容概念作出恰当的区分,才能用一种历史的眼光来对美国社会的政治分裂作出最公正的审判。至于这种成人病到底是否能够治疗、该如何治疗,笔者有机会以后再细细说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