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房产投资时,应该为每个房产单独成立一家公司吗?“王律师带你看美国”专栏(11)

不少有商业投资经验的朋友可能都听说过成立公司的好处,不仅可以通过公司保护个人资产,而且成立手续相对简单。随着华人投资房产的人数增多,不少人主张,应当为每一个房产都单独成立一家持有公司,来实现最大程度保护资产安全的目的。那么,这种说法到底是不是合理呢?

首先,这种做法确实有它不可否认的优点。其中最为大家所关注的一个优点就是,大多数公司种类所提供的责任规避。由于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因此每个公司都应自行负责债务和义务。这就意味着,大多数情况下,当公司遭遇诉讼时,它将以自我主体资格来承担诉讼风险,而不应该影响到其股权人,从而对作为所有人的投资者的资产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

但是,尽管上述优点十分突出,但仅仅因为这一个优点,就主张应当为每个房产设置一个单独的持有公司,这种看法是相当片面的,我们还应当考虑到其他方面:

第一,成立公司的目的是多样的,规避法律责任在很多情况下应该只是考量之一,还需要考虑其他例如公司发展规划和成本预算等其他因素。

第二,规避法律责任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只有成立公司这一种途径。

第三,成立多个LLC可能导致运营成本和税务负担增加,从而导致这不是一个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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